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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开门致人损伤,粗心乘客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吴迪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1
浏览量:447

      在日常生活中,当车辆到达目的地后,我们下车开门的时候,稍不注意随意开车门很容易与他人发生碰撞,将自己和他人置于危险的情况。

      本人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承办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车辆停靠后车上乘客王某开门时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胡某倒地,胡某倒地后受伤,乘客王某被判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胡某赔偿3400.73元。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4日17时22分,被告杨某驾驶一辆出租汽车运送乘客王某,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环城南路枕河人家对面附近地方临时停车时,车上乘客王某在开车门时与驾驶电动车自行车的胡某发生碰撞,导致胡某倒地受伤,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

 法院判决: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且无责任,故其所遭受的损失应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车辆停稳前不得开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本案中,乘客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车下车时未能遵守交通法规,开车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碰撞到正常行驶的原告胡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本案中,就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而言,被告杨某作为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相较于被告王某的过错,驾驶员杨某应承担本次损害的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确定由被告杨某对原告胡某在交强险外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王某对原告在交强险外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时,被告杨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故原告胡某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原告胡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合计77135.76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支付赔偿金65800元,原告主张的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合理损失共计11335.76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承担70%的责任,即7935.03元,由被告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400.73元。

      吴律师说法:

      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不是驾驶员,发生事故的时候自己不用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可本案中乘客王某在未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打开车门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王某作为乘车人,负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法定义务,未考虑到他人的安全问题,将胡某置于危险处境,造成胡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相信乘客王某在本次事故中吸取的深刻的教训。

      驾驶人和乘客在驾乘过程中,一定要规范停车,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时与路边保持适当距离,乘客尽量从右侧下车。驾驶人应注意提醒乘客,下车时不要直接开门,可慢慢观察后方车辆和行人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开门下车。对于骑车人、行人经过停在路旁的车辆时,也要注意保持与汽车的横向距离,避免被突然打开的车门撞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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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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